山东省从今年2月1日起,将对N-苯乙基-4-哌啶酮、4-苯胺基-N-苯乙基哌啶、N-甲基-1-苯基-1-氯-2-丙胺、溴素、1-苯基-1-丙酮5种物质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进一步强化易制毒化学品列管和监管工作,坚决遏制易制毒物品非法流失。 据山东省禁毒办常务副主任、山东省公安厅禁毒总队总队长李东明介绍,近年来,国际国内毒品形势出现新情况,制毒原料、制毒配剂不断发生新变化,其中利用溴素、1-苯基-1丙酮等非列管化学品制毒的情形不断增多。 据了解,这5种物质列入易制毒化学品进行管理后,相关企业的生产、经营将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向药监、安监等部门申请许可,购买、运输等活动应向公安部门申请许可、备案。凡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相关管理规定,非法从事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活动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同时,山东还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直接通过山东省公安厅毒品违法犯罪举报电话举报涉易制毒化学品违法犯罪活动,将依据规定获得奖励1000元至1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