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总体目标,要求到2025年年底,建立健全“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体系;全国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与实际需要总体平衡;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案件高发态势得到有效遏制。其中,2020年年底前,长三角地区及“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城市率先实现;2022年年底前,珠三角、京津冀和长江经济带其他地区提前实现。
《意见》共有22条,分别从强化危废监管能力、处置能力、风险防范能力以及保障措施作出部署。
在着力强化危废环境监管能力方面,《意见》要求完善危废监管源名单。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分别健全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清单和拥有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的单位清单,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清单。自2020年起,上述清单纳入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此外,要求强化危险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从危废经营许可审批,严格新建项目准入,优化危废跨省转移审批手续等方式,加强全过程监管。
《意见》着重指出,要统筹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建设,推动建立“省域内能力总体匹配、省域间协同合作、特殊类别全国统筹”的危险废物处置体系。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和长江经济带其他地区等应当开展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区域合作,跨省域协同规划、共享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能力。针对特别类别,如多氯联苯废物等需要特殊处置和含汞废物等具有地域分布特征的危险废物,实行全国统筹和相对集中布局,打造专业化利用处置基地。
具体到石油和化工行业,《意见》鼓励石油开采、石化、化工、有色等产业基地、大型企业集团根据需要自行配套建设高标准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鼓励化工等工业园区配套建设危险废物集中贮存、预处理和处置设施。
针对强化风险防范能力,《意见》指出,要着力解决危险废物鉴别难问题。推动危险废物分级分类管理,动态修订《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及豁免管理清单,研究建立危险废物排除清单。研究制定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管理办法,强化企业的危险废物鉴别主体责任,鼓励科研院所、规范化检测机构开展危险废物鉴别。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还特别强调了强化化工园区环境风险防控。要求深入排查化工园区环境风险隐患,督促落实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和“一园一策”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要求。新建园区要科学评估园区内企业危险废物产生种类和数量,保障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化工园区建立危险废物智能化可追溯管控平台,实现园区内危险废物全程管控。
此外,《意见》在保障措施方面要求,一方面,要求各地压实责任。建立健全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督察问责长效机制,对危险废物环境违法案件频发、处置能力严重不足地方,将视情开展专项督察,并依纪依法实施督察问责。另一方面,要加大投入力度。各地要结合实际,通过统筹各类专项资金、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等多种形式建立危险废物“三个能力”建设的资金渠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