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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类非煤矿山面临关闭
文章来源:未知     更新时间:2019-06-03 13:19:43

         ——《关于做好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煤矿山工作的通知》解读

 
         近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做好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煤矿山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9〕9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此项工作的有关情况作了详细解读。
 
         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持续推动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为预防和减少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挥了重要作用。2018年与2012年相比,全国非煤矿山矿山数量减少23.6%,尾矿库数量减少40%,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下降48.4%和56.3%。但总体看,非煤矿山数量仍然偏多,其中绝大部分是小型矿山占总量的83.2%,四、五等小型尾矿库占总量的87.4%,多、小、差的局面仍未得到根本转变。尤其是部分小型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简陋、安全管理基础薄弱,安全保障和应急处置能力较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极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因此,有必要继续推动各地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依法予以关闭。
 
         据介绍,此次关闭工作的重点对象具体包括5类非煤矿山。第一类是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第二类是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第三类是与煤共(伴)生金属非金属矿山(以下简称与煤共(伴)生矿山)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煤矿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相邻采石场距离不足,其爆破作业会产生相互影响,极易导致爆破飞石伤人事故,各自爆破作业产生的爆破振动会对对方边坡稳定性产生影响,造成边坡失稳而发生坍塌事故。第四类是相邻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达不到300米的;第五类是已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尾矿库。
 
         相关负责人指出,对于5类重点关闭矿山具体如何界定,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都有明确要求,实施中可操作性强。对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要严格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关闭:一是吊销或注销有关证照,包括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二是拆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三是地下矿山要炸毁或填实矿井井筒,露天矿山要完成边坡治理,尾矿库要完成闭库治理并公告销号;四是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五是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
 
         关闭程序包括3个步骤。首先,确定关闭对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对辖区内非煤矿山进行全面摸底排查,研究确定拟关闭的非煤矿山名单。其次,组织实施关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企业对照关闭标准,依法落实关闭措施。最后,组织检查验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照关闭标准,进行检查验收。
 
         国务院安委办指出,2019年全国工作目标是关闭1000座以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各地要结合本地区非煤矿山数量及分布情况,科学合理确定关闭计划,并将目标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到市、县两级地方人民政府。同时,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健全完善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协调联动机制,及时研究、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关闭工作顺利推进。并强化督促指导,定期调度关闭工作进度,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开展不得力、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地区,要及时采取约谈、通报批评等措施督促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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