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磷肥工业废水总铊排放限制明确
文章来源:未知     更新时间:2020-04-27 14:59:06

       近日,生态环境部下发《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0-2011)修改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标准》)。经过梳理发现,此次《标准》修改内容主要是增加了磷肥工业废水中总铊的排放限值及其浓度测定标准,其中总铊排放限值为6μg/L。

 
        据《标准》编制组相关负责人介绍,磷肥生产所用原料硫铁矿、磷矿石中均含有一定量的铊元素,铊在磷肥生产有关工序进入废水。但现行《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0-2011)未对铊排放进行控制,缺少相应的管控要求,导致磷肥工业铊排放的监测、环境监管和污染防治缺乏依据。因此,亟需对现行标准进行修改,增加总铊排放控制要求,控制磷肥工业废水铊排放。
 
        据了解,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仅《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对废水中的总铊规定了排放浓度限值,为0.005mg/L,其他涉铊行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缺少铊排放控制要求。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湖南、广东、江苏、江西、上海等5个地方标准规定了总铊的排放限值。
 
        该负责人还表示,根据企业调研,磷肥生产过程中,采用硫铁矿生产硫酸时,气体净化工段排水(稀酸)中总铊浓度为6.01~400μg/L,采用硫磺或石膏生产硫酸时,排放废水中未检出铊;磷酸生产 工序渣场废水中总铊浓度为7.01~16.4μg/L,磷铵装置循环废水中总铊浓度为65.8μg/L,磷肥生产企业含铊废水排放量约占企业总排水量的65%~90%。
 
         据悉,因现行排放标准未对废水中总铊的排放限值做出要求,目前各磷肥企业均未对其排放废水中的铊进行针对性处理。其他行业中,含铊废水处理技术主要有氧化——絮凝沉淀法、吸附法等。湖南、广东等省份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后,部分企业已建成含铊废水处理改造工程,处理后总铊浓度可稳定控制在 6μg/L以下。
 
         针对磷肥工业的废水的铊处理技术,磷肥工业废水中一价铊和三价铊均存在,三价铊较一价铊更易沉淀,现有铊处理技术中多采用强氧化剂将一价铊氧化为三价铊后再沉淀。该负责人建议,磷肥工业含铊废水也可采用氧化—絮凝沉淀的两级处理工艺,具体工艺为第一级处理加入高锰酸钾、次氯酸钠等氧化剂氧化一价铊,第二级处理投加碱以及絮凝剂絮凝沉淀总铊,第二级处理又可采用一段沉淀或两段沉淀,该工艺可同步去除砷及其他重金属。磷肥工业企业多数通过改造现有含重金属废水处理设施即可实现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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