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团体标准是以山东省化工情报信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或SDCIIA)为平台,通过快速、灵活、高效的市场化工作机制,由协会自主创新、自行制修订并发布的自愿性标准,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有效补充。 第三条 团体标准涉及的范围是: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情况下,在化工领域发展急需或对行业发展有显著或重大影响的情况下制定团体标准,快速响应创新和市场对标准的需求,填补现有标准空白,促进行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鼓励团体标准高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引领产业和企业的高质量发展,提升市场竞争力。 第四条 团体标准遵循开放、公平、透明、协商一致、促进贸易和交流的原则,鼓励引用和积极采用国际标准。 第五条 标准编号符合团体标准管理的要求,样式如下: T/SDCIIA(代号) ×××(标准顺序号)-××××(标准年号) 第六条 同等采用国际标准的,采用双编号。示例如下: T/SDCIIA ×××-××××/ISO×××××:××××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负责对标准制修订过程的立项、技术审查、编号、报批、公告、发布实施、备案、宣贯实行统一归口管理,综合协调与监督指导。第八条 遵循国家方针政策提出标准化工作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提出制修订标准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标准化科研课题。 第九条 制定团体标准化工作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和文件。做好文件管理工作。 文件管理是对团体开展标准化活动所涉及的各类文件进行分类、整理、保存的过程。团体开展标准化活动主要涉及以下三类文件: (一)制度文件:主要包括团体章程、标准化机构管理运行文件、标准制定程序文件、标准编写规则文件、专利处置规则、版权政策等。 (二)团体标准及标准草案:指由团体正式发布的标准以及团体标准制定过程中的阶段性文件(如团体标准讨论稿、征求意见稿)。根据具体情况,该类文件还可包括团体正式发布的技术指南、工作导则、研究报告等标准化文件以及这些标准化文件制定过程中的阶段性文件。 (三)工作文件:指团体标准制定过程中形成的除制度文件、团体标准草案和团体标准之外的其他文件,例如项目提案、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会议纪要等。 第十条 组织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定期复审,提出修订、废止或继续执行的意见;组织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采用国际标准情况等提出审查结论意见。 第十一条 组织、举办国内、国际化工领域标准学术技术研讨会、交流会、论坛,促进跨行业交流联系以及活动行为规范化;组织开展继续教育、技术培训和技术咨询活动,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提高技术水平,促进共同发展。 第十二条 标准化技术组织的组成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化工领域生产、经营、科研、教学、检验和应用等方向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 (二)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熟悉标准化工作,对标准化工作感兴趣,能积极参与标准化活动,认真履行各项职责和义务。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根据实际需求向协会秘书处提出团体标准的立项申请,并填写山东省化工情报信息协会团体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件一)。第一节 提案和立项 第十四条 立项申请须附相应论证资料,其内容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该标准所属专业发展和标准化工作现状; (二)标准制定的目的、意义和必要性; (三)标准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的说明; (四)本标准与相关标准的关系; (五)需提交的有关证实性资料(必要时); (六)国内外标准水平对比分析(适用时)。 第十五条 协会秘书处收到立项建议后,负责进行资料审核、项目论证、组织审查、发布公告等。 第十六条 项目论证 (一)委员会秘书处收到项目建议书之后,要对项目的内容进行严格的审查,审查其是否满足本办法中第十四条的要求。如不满足要求,不得组织论证; (二)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组织召开立项论证会; (三)必须提前将论证会议的会议通知、项目建议书以及相关技术文件发送给参会人员; (四)论证会议主要论证的内容有: 1. 从需求和技术上论证项目立项的必要性; 2. 从技术上论证项目所提技术要素及指标的合理性; 3. 论证工作组提交的相关检测、试验报告是否合理; 4. 论证项目的协调性,项目与现行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及相关国内外标准协调配套情况; 5. 审查项目中是否涉及专利的问题。 (五)项目申请者应尊重论证意见和决定,积极按照意见修改建议书,如有异议,难以达成一致,可向SDCIIA标准委员会申诉; (六)立项论证会要形成明确的会议纪要,会议纪要须如实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包含明确的立项建议,并附参加立项论证会的单位和人员名单; (七)项目工作组按照论证会议的建议修改立项建议书后,将立项建议书、相关技术文件和论证会议的会议纪要重新提交至标准委员会秘书处进行备案。 第十七条 项目立项 通过立项论证的项目,由标准委员会在项目建议书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审批备案,发放标准计划编号,下发立项批文,并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发布立项公告。 对不予立项的项目,应向项目申请提出者反馈相关信息。 第二节 起草和征求意见
第十八条 制定团体标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二)有利于保障安全,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环境; (三)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技成果,提高经济效益; (四)有利于产业通用互换以及有关标准的协调配套; (五)有利于提升产业的技术水平、创新能力和产品质量,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 (六)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七)团体标准中涉及知识产权的,依照GB/T20003.1中规定的标准涉及专利的处置规则执行。 第十九条 团体标准的编写应符合GB/T1.1、GB/T20000、GB/T20001和SDCIIA标准委员会的规定及相关要求。 第二十条 经批准立项的标准计划,由申请者牵头组成标准起草工作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按计划开展标准编制工作。包括资料收集,国内外现状分析,必要的检验或试验验证等。 第二十一条 标准起草的同时要编写编制说明。标准编制说明应是一份研究报告,随着标准制定过程中版次的更新,标准编制说明也应更新;标准编制说明技术性要强,立论要严谨,记载要全面;标准编制说明是制修订标准的重要内容,也是解释标准或查询有关问题的重要依据。标准编制说明的编写要符合国家标准和SDCIIA标准委员会相关规定,并按照《山东省化工情报信息协会团体标准编制说明的内容》(见附件二)中的规定编写。 第二十二条 工作组对标准相关事宜进行调查分析、实验和验证等,确定标准技术内容,不断讨论和完善,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工作组将标准征求意见稿等相关材料报送给标准委员会,标准委员会应面向各主要生产、销售、使用、管理、科研、检验等相关领域以信函(邮件)或者网上公示的方式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三条 征求意见材料一般为电子文本,应包括: (一)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 (二)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三)《山东省化工情报信息协会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三); (四)其他有关技术文件或附件。 第二十四条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截止日期前按照要求填写《山东省化工情报信息协会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并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按无异议处理。提出非编辑性意见者,应给出书面说明论据或提出书面技术经济论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30个自然日。 第二十五条 征求意见结束后,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当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后,在《山东省化工情报信息协会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中对意见采纳情况进行登记,按照征集的意见建议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确定形成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等相关资料,并将相关送审材料提交至标准委会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重新征求意见。 第三节 审查
第二十六条 团体标准的审查由标准委员会组织专家成立审查组,确定审查组组长,对标准送审稿及相关送审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方式。第二十七条 审查组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必须包含标准化专家、被审查标准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和可能使用该标准的应用领域的专家。工作组成员不能进入审查组。 第二十八条 标准审查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一)团体标准送审稿; (二)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 (三)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四)其他有关技术文件或标准制定过程中的证明文件(包括检测报告、会议纪要等)。 第二十九条 会议审查时,应当在会议前将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等提交给参加标准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十条 审查的内容为: (一)技术要素和指标的科学性、合理性及可操作性是否到达了预期的要求,以及与国内外先进标准的比对情况; (二)内容是否存在重大技术纰漏,与法律法规规章、产业发展政策和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三)是否能够满足标准使用者的需求; (四)标准文本是否规范,内容表述是否严谨; (五)内容中是否涉及专利,如涉及专利是否有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作出的专利实施许可声明; (六)对征求意见的处理是否符合要求等。 第三十一条 会议审查表决时须填写“山东省化工情报信息协会团体标准审查投票单” (见附件四),“投票单”中有四分之三及以上的审查结论为“赞成”(包括赞成,但有意见或建议)时,审查结论为通过,否则为不通过。 第三十二条 会议审查,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并附参加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会议纪要的内容应当符合附件五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函审时,应当在函审表决截止日期前十五天将函审通知和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山东省化工情报信息协会标准审查投票单”提交给相关单位和人员。函审应当形成“函审结论”(见附件六)并附“山东省化工情报信息协会团体标准审查投票单”。函审时,有效回函中必须有四分之三同意方为通过。 第三十四条 会议审查或者函审没有通过的,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当对送审稿进行相应的修改后,重新组织审查。 第三十五条 重新审查没有通过的,撤消该项目。 第三十六条 在制修订过程中因技术等原因,不能按期或无法完成预定标准制修订项目的,由标准工作组提出延期或撤项申请,延迟或终止该项目计划。 第四节 报批
第三十七条 标准起草工作组应根据审查结论和意见修改并形成团体标准报批稿,报批稿报送标准委员会审核。报送的材料应有:(一)团体标准报批单(见附件七); (二)团体标准报批稿三份; (三)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团体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各两份; (四)团体标准编制说明; (五)如系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制定的团体标准,应该有该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原文(复印件)、译文各一份及标准对比表一份; (六)上述全部文件的电子版本。 第三十八条 秘书处组织对团体标准报批稿等相关资料的正确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对资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标准起草工作组,完善后重新上报。 第三十九条 秘书处审核报批材料确认合格后对标准进行编号,填报团体标准项目汇总表(见附件八)报协会审批。 第五节 发布和存档 第四十条 通过审查批准的标准,发放标准编号,并由山东省化工情报信息协会发布公告,刊登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等网站上。同时,应按照规定程序,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www.ttbz.org.cn)上公开团体标准的基本信息,包括团体标准名称、编号、范围、主要技术指标和检测方法、专利信息以及社会团体的名称、注册地和联系方式等。 第四十一条 制修订标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由山东省化工情报信息协会按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存档,存档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六节 复审 第四十二条 标准实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山东省化工情报信息协会标准管理部门组织复审: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作了修订的; (二)国家有关产业发展政策、发展方针作了调整或者重新规定的; (三)新发布了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 (四)标准的技术内容或指标已不符合SDCIIA团体标准实际需求的; (五)规范性引用中的相关标准已经废止或修订,并对SDCIIA团体标准的内容和要求产生影响的; (六)技术发生重大改变的; (七)其他应该进行复审情形的。, 第四十三条 各利益相关方发现SDCIIA团体标准出现需要复审情形的,也可向SDCIIA标准委员会或山东省化工情报信息协会标准管理部门提出复审的建议。 第四十四条 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四十五条 复审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会议审查或者函审,一般要有参加过协会标准审查工作的单位或者人员参加。审查结束时应当填写复审结论单(见附件九)。 第四十六条 团体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标准满足现有技术水平和发展需要不需要修改的确认为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团体标准不改顺序号,年号后加确认年号(用括弧方式标示); (二)需要修订的团体标准作为修订项目立项,立项程序按本办法第三章第一节执行。修订的团体标准顺序号不变,年号改为修订后批准发布的年号; (三)已无存在必要的团体标准,予以废止。废止的标准号不再用于其它团体标准的编号。 第四十七条 复审结果,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发布公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化工情报信息协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