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应急部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的部署安排,结合山东省实际,省应急厅开展了为期12天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异地重点执法检查。此次检查共成立检查组8个,聘请安全专家23名,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80家,发现问题1682项,责令停止生产和暂时停产企业6家,立案处罚69家。6月24日,省应急厅公示了第一批21家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根据各地工作进展情况,现公示第二批23家企业行政处罚信息。具体如下: NO.1 5月27日,省应急厅第四检查组会同潍坊市、昌邑市应急局对潍坊威森格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电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证过期从事动火作业(编号WSG2019051401),电工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低压电作业(编号WSG2019050901);液氯报警仪设定不符合标准要求,氯化氢气体检测报警仪QTBJ04信号超下限报警,氯化氢分馏塔塔塔底液位控制回路PID-LV401未投用,放空阀PID-TV701未投用,氯化氢、溴化氢合成炉接线盒防爆等级为BT6达不到C级防爆要求;氯化氢分馏塔塔底液位变送器损坏,1#仓库南氯化氢报警仪故障;液氯钢瓶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液氯储存与生产区未分开,空瓶与重瓶未分开;未按规定执行动火、临时用电等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昌邑市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第九十六条第三项以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19万元的行政处罚。 NO.2 5月24日,省应急厅第四检查组会同潍坊市、寿光市应急局对山东鲁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液氯储存区电视监控设置在卸车区,未设置在液氯重瓶仓库内。寿光市应急局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9.6万元的行政处罚。 NO.3 5月22日,省应急厅第四检查组会同潍坊市、寿光市应急局对山东昊邦化学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2名特种作业人员(电焊工)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上岗作业。寿光市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7.7万元的行政处罚。 NO.4 5月30日,省应急厅第三检查组会同东营市、广饶县应急局对广饶科力达石化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柴油加氢制氢装置三楼存在硫化氢气体泄露风险,未安装有毒气体报警器;罐区控制室内机柜间门口未安装挡鼠板;罐区可燃气体报警器有多台显示报警值偏移较大;仪表班长未取得化工自动化仪表作业证上岗作业。广饶县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5.6万元的行政处罚。 NO.5 5月26日,省应急厅第三检查组会同东营市、东营区应急局对东营胜利中亚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醇罐区北侧甲醇泵区未配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东营市东营区应急局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NO.6 5月24日,省应急厅第三检查组会同东营市、垦利区应急局对东营市德先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2018年度现场处置方案演练频次不足。东营市垦利区应急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1.9万元的行政处罚。 NO.7 5月26日,省应急厅第二检查组会同淄博市、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山东新华万博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金属钾存储不符合要求,库内视频监控不是防爆型、库外灭火沙不是干沙;甲醇罐区泡沫灭火系统无法使用;动力厂房西北角液氨储罐附近洗眼器超过15米的保护半径,二甲酯风机房东侧硫酸罐周围15m范围内未设置洗眼器,冷冻机房液氨罐未设置洗眼器、淋洗器;冷冻机房液氨罐未设置氨泄漏报警器,异丁苯车间二层备料间可燃气体报警仪安装高度不足,现场无声光报警,甲醇罐区、液氯实瓶库可燃和有毒品气体报警仪无声光报警;特种作业人员未经氧化工艺培训合格,未取证上岗作业。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5.9万元的行政处罚。 NO.8 5月28日,省应急厅第二检查组会同淄博市、周村区应急局对山东华安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R142b生产装置二层光化塔区域氯气泄漏报警器设置数量不足。淄博市周村区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NO.9 5月22日,省应急厅第二检查组会同淄博市、博山区应急局对山东东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供水中心2台循环水泵、40万吨/年硫酸装置P-101/B电机静电接地缺失;40万吨/年硫酸中间罐接地断接卡连接不规范,搭接处面积不够。淄博市博山区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 NO.10 5月25日,省应急厅第六检查组会同聊城市、莘县应急局对聊城隆盛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对氯苯甲醛装置防爆区域内使用非防爆设备。莘县应急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7.5万元的行政处罚。 NO.11 5月25日,省应急厅第一检查组会同济南市、章丘区应急局对山东晋煤日月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济南市章丘区应急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NO.12 5月26日,省应急厅第一检查组会同济南市、莱芜区应急局对山东固德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2018年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济南市莱芜区应急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1.7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其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0.1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车间技术员作出罚款0.12万元的行政处罚。 NO.13 5月27日,省应急厅第一检查组会同济南市、莱芜区应急局对莱芜市泰山焦化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焦炉地下室南侧2台报警现场无声光报警;焦化皮带智能监控系统和电机集中监控系统无报警音响,未实现声音报警;脱苯区域有毒气体报警器引入巡检室,未引入有人值守的控制室声光报警;初冷器南侧一氧化碳报警器设置数量不足;脱硫塔、洗苯塔、粗苯装车台未安装气体报警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涉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煤气作业、动火作业)。济南市莱芜区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NO.14 5月28日,省应急厅第一检查组会同济南市、莱芜区应急局对山东宝鼎煤焦化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产品硫磺未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济南市莱芜区应急局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4.3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其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0.15万元的行政处罚。 NO.15 5月29日,省应急厅第一检查组会同济南市、钢城区应急局对莱芜天元气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的外来施工单位莱芜钢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1名从业人员的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到期未复审,并于2019年5月6日、7日、9日进行动火作业。济南市钢城区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莱芜钢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0.15万元的行政处罚。 NO.16 5月21日,省应急厅第七检查组会同滨州市、滨城区应急局对山东泓瑞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甲醇钠仓库内防爆箱穿线处未采用防爆挠性连接管,接头未密封;甲类仓库中间防火分区(储存氯丙酸甲酯、丙酮等)防爆排风扇接线管脱落。滨州市滨城区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NO.17 5月22日,省应急厅第七检查组会同滨州市、沾化区应急局对山东沾化通远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立式罐区装卸栈台未采取防静电专用接地措施,防爆控制箱未采取接地措施,卸车管道紧急切断阀未采取接地措施;溶剂油装置机泵入口永久过滤器未设置独立静电接地;可燃液体管道进出装置处未采取接地措施。滨州市沾化区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NO.18 5月22日,省应急厅第七检查组会同滨州市、沾化区应急局对山东沾化天九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苯胺装置东部氢气管道转弯处底部未加接地;加氢装置P6102A操作柱静电接地与二硝计量泵操作柱连接在一起,未接地。滨州市沾化区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NO.19 5月24日,省应急厅第七检查组会同滨州市、无棣县应急局对无棣锐新医药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无棣县应急局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NO.20 5月27日,省应急厅第七检查组会同滨州市、阳信县应急局对山东省阳信隆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阳信县应急局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其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0.1万元的行政处罚。 NO.21 5月28日,省应急厅第七检查组会同滨州市、滨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山东亿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安全生产费用未做到专款专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滨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NO.22 5月30日,省应急厅第七检查组会同滨州市、博兴县应急局对滨州市鸿海涂料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未按规定执行动火、临时用电等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博兴县应急局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项、《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2.6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其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0.4万元的行政处罚。 NO.23 5月31日,省应急厅第七检查组会同滨州市、邹平市应急局对邹平智哲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未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邹平市应急局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2.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其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0.4万元的行政处罚。 编后: 行政处罚是手段而非目的,目的是为了让企业纠正违法行为,并使同类企业主动预防违法行为发生。山东省将持续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对关键岗位人员无证上岗、高风险作业违章、安全设施设备防线失守、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合规等违法行为进行“手术治疗”,坚决压减重大事故隐患,切实提高企业违法成本,让企业不敢违法、不能违法、不想违法;继续加大宣传曝光力度,依法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增强执法震慑力和影响力,不断巩固放大执法检查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