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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监测化工园区地下水质
文章来源:未知     更新时间:2019-11-26 11:25:24

 据报道,为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方案有关要求,指导山东省化工园区、化工企业及其周边地下水水质监测井的设立和地下水水质监测工作,提升化工园区、化工企业及其周边地下水环境管理,日前,山东省印发了《山东省化工企业聚集区及其周边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设立和监测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

  根据《意见》,山东省将在全省化工园区、化工企业及其周边设立地下水水质监测井,监控企业地下水污染状况,给地下水环境保护提供科学数据依据。

  因地下水污染曾被点名

  今年5月,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就山东省第一轮整改情况开展“回头看”督察意见,向山东省委、省政府进行反馈。点名了山东省化工园区及部分企业存在地下水污染问题,尤其是已经认定的合格化工园区也被曝光存在问题。

  根据督察组提出的意见,原省经信委、原省环保厅等部门督导不力,以致部分地市对化工集聚区及周边地下水污染防治整改任务敷衍应付,整改工作进展缓慢。滨州市鲁北化工园区内的金海钛业资源科技有限公司长期违法将厂区外的一个无有效防渗措施的坑塘作为红石膏泥浆吹填库。无棣县政府隐瞒不报,以罚代管,导致企业违法行为一直未得到制止。第一轮督察以后,该企业仍向该坑塘违法排放超过70万吨的红石膏泥浆。

  此外,部分明显不符合要求的化工园区顺利通过了认定。如淄博市张店东部化工区、菏泽市曹县化工产业园等,至“回头看”时未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均通过化工园区认定,明显不符合《山东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规定。

  设监测井实时掌握动态

  根据《意见》,为准确掌控地下水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山东省将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控、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和建设项目特点,设立化工企业聚集区、化工企业及其周边地下水水质监测井。监测井以监测第一层地下水为主,兼顾周边饮用水水源等敏感目标,监控企业地下水污染状况。

  按照区域水文地质条件,地下水水质监测井主要按A、B两类区域进行设立。其中,A类为有稳定含水层,渗流相对滞缓的黄河冲积平原区、山前冲洪积扇下游地区及风化裂隙水地区;B类为无稳定含水层,渗流相对较快的岩溶裂隙水、构造裂隙水地区及山前冲洪积扇中上游区。监测井与化工企业聚集区边界或化工企业边界距离,在A类区域原则上不大于1千米,在B类区域原则上不大于2千米。

  《意见》还明确,在化工园区及其周边,监测井总数原则上不少于5眼。其中,A类区域每1~1.5平方千米区域内设立1眼监测井;设立背景监测井1眼,布设在聚集区地下水流向上游;设立污染扩散井2眼,垂直于地下水流向在聚集区两侧尽可能靠近聚集区边界处,各布设不少于1眼;设立污染监测井不少于2眼,布设在聚集区地下水流向下游。

  B类区域每1.5~2平方千米区域内设立1眼监测井。在地下水主径流带上布设不少于3眼监测井。其中,背景监测井在聚集区的上游主径流带上布设1眼,污染监测井在聚集区内及下游主径流带上各布设不少于1眼。

  两种因子为监测重点

  根据《意见》,监测井监测的项目包括常规因子和特征污染因子。

  其中,常规因子为《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中规定的地下水质量常规指标项(除放射性指标、微生物指标等)。

  特征污染因子应在综合分析聚集区地下水历史监测数据,并准确掌握企业产排污状况、固废浸出液成分等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各环节的前提下确定,并根据监测结果和聚集区产排污变化情况动态调整。

  在监测频率方面,常规因子监测频率不低于每年2次,分别于每年枯水期(5~6月)和丰水期(8~9月)进行监测。

  特征污染因子检测频率要根据污染程度决定。其中,轻污染和中污染化工企业聚集区、化工企业地下水特征污染因子监测频次不低于每年3次,分别于每年丰水期、平水期(12月~次年1月)、枯水期进行监测;重污染聚集区、化工企业地下水特征污染因子监测频次不低于每季度1次,分别于每年丰水期、平水期、枯水期和其他(2~3月)进行监测。

  监测频次可根据地下水质变化情况调整。开展两个自然年水质监测后,对常规监测项目稳定达标或水质稳定的,可以减少监测频次。事故状态下,按应急预案加密监测频次。

  此外,监测数据和评估报告应当在监测工作结束10日内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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