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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简化危废跨省审批 明确移运收责任
文章来源:中国化工报     更新时间:2021-12-10 15:07:39

 12月3日,生态环境部公布了由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转移办法》),并于近日召开新闻发布会进行了详细的解读。《转移办法》新增了危废移出人、承运人、接受人、托运人的相关责任,同时明确了危废转移采取就近原则,优化了危废跨省转移审批制度,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转移办法》规定,危废转移联单全国统一编号,同时增加了相关人员的责任,细化了从移出到接受各环节的转移管理要求。根据《转移办法》,移出人具有对危险废物的合规委托、编制管理计划、建立管理台账、如实填写运行转移联单、及时核实接受人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等责任;承运人具有核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如实填写运行转移联单、记录运输轨迹、合规运输、将危险废物全部交付给接受人并及时告知移出人运输情况等责任;接受人具有核实拟接受的危险废物相关信息、如实填写运行转移联单、合规利用处置、及时告知移出人危险废物接受及利用处置情况等责任;托运人具有确定危险废物对应危险货物类别、编号等信息,以及合规委托、妥善包装、核实承运人相关信息等责任。

  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就《转移办法》作出哪些修改完善等回答记者问时表示,相较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联单办法》)仅涉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管理,《转移办法》对危险废物转移全过程提出了管理要求,增加了危险废物转移相关方责任、跨省转移管理、全面运行电子联单等内容,完善了相关条款:一是在《联单办法》基础上,重新制定《转移办法》,由生态环境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二是明确危险废物转移相关方的一般责任,增加了移出人、承运人、接受人、托运人责任,细化了从移出到接受各环节的转移管理要求。三是明确危险废物转移遵循就近原则,尽可能减少大规模、长距离运输。四是强化危险废物转移环节信息化管理,推动实现危险废物收集、转移、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五是优化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服务,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对申请材料、审批流程进行了简化,提高审批效率,加强服务措施。

  与此同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运行有了一些新要求。《转移办法》对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运行管理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完善。一是加强信息化监管,全面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因特殊原因无法运行电子联单的,可先使用纸质联单,于转移活动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在信息系统补录。二是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数据应当在信息系统中至少保存10年。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危险废物转移相关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三是实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全国统一编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编号由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统一发放。四是优化转移联单运行规则,允许同一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转移一个或多个类别危险废物,增加了不通过车(船或者其他运输工具)且无法按次对危险废物计量的其他转移方式的联单运行要求。

  《转移办法》强调,移出人每转移一车(船或者其他运输工具)次同类危险废物,都应当填写、运行一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使用同一车(船或者其他运输工具)一次为多个移出人转移危险废物的,每个移出人应当分别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转移办法》同时也明确,危废的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生态环境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一方面,危险废物长距离转移不利于环境监管,环境风险高,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多发生在这一环节;危险废物大规模、长距离转移还将大幅增加大气污染物排放和碳排放。因此,《转移办法》提出危险废物转移总体应遵循就近原则。另一方面,针对危险废物转移处置,我部按照《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要求,推动建立“省域内能力总体匹配、省域间协同合作、特殊类别全国统筹”的危险废物处置体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大力提升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已基本实现省域内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与产废情况总体匹配,为危险废物在省域内就近转移处置奠定了基础。对于确需跨省转移处置的,《转移办法》提出应以转移至相邻或开展区域合作省份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以及全国统筹布局的特殊类别危险废物处置设施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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