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环境部发布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指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失信行为记分办法》(以下简称《记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三个征求意见稿,就环评报告编制失信行为、监督管理、机构和个人资格等征求意见。
环评管理放松了?
为深化审批制度改革,经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建议取消“环评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并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相关法律。
环评法修改的焦点聚集在第十九条,原环评法第十九条规定,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修改后该部分改为: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这是否意味着,环评管理放松了,任何企业、机构都可以从事环评工作呢?
事情并非如此。
更严厉的行业管理顶层设计正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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